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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禁蒙面

法国禁蒙面事件(法语:Loi interdisant la dissimulation du visage dans l’espace public)是法国参议院于2010年9月14日通过“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蒙面”有关条款所衍伸的事件,相关争议在于政府如何平等对待公民权利及宗教自由。
条款

“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蒙面”的有关条款的适用范围包含:禁止在公共领域配戴面罩、头盔、安全帽、巴拉克拉法帽、罩袍等将面部完全遮住之物品。其中伊斯兰教徒身着的波卡根据法国国民议会率先于2010年7月13日通过禁着令。

支持制定该条例之论点为:便于公共场所辨别各人身份,达成公共安全保安之目的。虽然此论点是站在公共安全维护的角度构思,但很明显的侵犯到人身自由。
实行

2011年4月11日,禁止蒙面的法例开始生效,明订于街道、商店、博物馆、车站以及公园禁止穿戴面纱以及面罩等任何可以将面部遮蔽之物。该法条适用于所有法国公民,包含男性、女性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摩托车骑士、从事有危险性之工作者穿戴头部保护器具则不在法律规范之中。若违反该法条将回被处以150欧元之罚锾或公民教育。对于强迫他人于公共场合穿戴蒙面器具者可以处三万欧元以及一年有期徒刑,如果受害人不足18岁,处罚可加倍。

该法律容许穆斯林妇女可于私家车以及伊斯兰教清真寺中穿戴传统罩袍。法国警方则说,约有50万穆斯林生活在法国境内,但穿着传统面纱而将全身罩住者尚不及2,000人。对于在校园内的规范由另一法例:法国校园宗教特征服装安全法进行规范。

2014年7月1日,欧洲人权法院终审判决法国政府禁止蒙面的法例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