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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蝎子计划”:两外国人非法获取中国公民信息
据新华社上海8月8日电
8月8日晚22时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内,人们屏声静气,等待着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我们希望法庭接受我们的忏悔,我为我们的所作所为进行道歉。”被告人彼特·威廉·汉弗莱面带悔意,说出了上述话语。
当日,备受境内外关注的汉弗莱、虞英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彼特·威廉·汉弗莱、虞英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驱逐出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我国审理的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也是首次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的在华外国人犯罪案件。近年来,我国持续不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包括此案在内的大量案件告破及审判,向外界发出庄严宣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中国不存在任何法外之地。
被告人庭审中使用英语
8日上午9时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三楼大厅人头攒动。30多家境内外媒体记者,还有关注此案的社会各界人士,早早赶到此处,等待着庭审开始。
大家的目光集中于大厅前方的大屏幕。屏幕上滚动着该院官方微博的庭审直播页面,实时播报庭内最新情况—
此刻,在庭内,被告人亲属,英国、美国领事工作人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以及媒体记者等40余人已在旁听席就座。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翻译人员各自入席。
“传被告人到庭。”9时30分许,审判长敲响法槌。
身着黑色夹克的被告人汉弗莱和身着红色外套的虞英曾在法警押解下进入被告席。汉弗莱转头看了看旁听席,又看了看身旁的虞英曾,表情比较平静。二人均未戴戒具。
按照被告人的意愿,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使用英语,并为他们提供翻译人员。
审判长首先向汉弗莱、虞英曾分别发问,确认相关信息,并告知其合法权利。随后,庭审进入事实调查环节。
宣读起诉书期间,因汉弗莱患有旧疾,审判长让其和虞英曾一起提前坐下。
曾接受葛兰素史克委托
起诉书指控,2009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汉弗莱和其妻子被告人虞英曾利用在上海注册成立的摄连公司,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对多家公司或个人进行“背景调查”。
汉弗莱、虞英曾的供述也显示,其客户主要为在华大型跨国公司,包括制造业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涉及16个国家。
据了解,这其中也包括外界关注的接受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委托开展非法调查一事。2013年4月,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业务总经理马克锐、法务部总监赵虹燕等高管主动联系汉弗莱,委托其对那些被怀疑举报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的所谓“举报者”进行非法调查,并预付10万元人民币订金。当时,马克锐并未将举报内容透露给汉弗莱,但保证这些举报是“子虚乌有的”。随后,汉弗莱以“蝎子计划”为代号展开了为期近两月的非法调查。等到他将“调查报告”完成并提交给马克锐后,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才向他透露所谓的举报内容。根据十多年的从业经验,汉弗莱认为这些举报大多是有根据的。不久后,得知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涉嫌严重经济犯罪被中国警方调查,汉弗莱感到非常震惊,觉得自己被“欺骗了、利用了”。
被告为所作所为道歉
21时许,庭审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我们不了解2009年刑法修正案,被捕以后才知道。我们希望遵守法律,但我们不知道业务中的一部分根据刑事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我和妻子仍然热爱、尊重中国。我的儿子今天来旁听,我教育他继续热爱、尊重中国。我们也会继续积极对社会做贡献。”汉弗莱在最后陈述中再次表示,“我为我们的所作所为进行道歉。”
被告人虞英曾也表示,“我对于我们所犯的罪行感到后悔,请求法庭能够原谅我们。”
40分钟的休庭后,合议庭宣布返回法庭进行宣判。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两名被告人在从事非法调查活动过程中,明知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能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为完成客户委托以牟取非法利益,以向他人购买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在明知刘某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况下,仍积极联系蔡某某购买所需的个人信息。两被告人的行为足以表明两被告人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主观明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名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但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尚有区别,在量刑上应予体现。两名被告人系外国人,依法均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但考虑到被告人虞英曾的犯罪情节和个人情况,对虞英曾可不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未提出上诉。
[控辩交锋]
被告人汉弗莱、虞英曾当庭表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就部分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围绕一系列焦点问题展开交锋。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辩护人提出,汉弗莱、虞英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不多、目的性不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此,公诉人认为:两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持续时间长、数量较大、信息种类多样。被告人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制作“调查报告”卖给委托客户,非法牟利数额巨大。根据二人供述,他们的公司近几年每年利润达数百万元人民币。
“公民个人信息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他人解密、买卖,更无法知道信息泄露会带来什么可怕后果。公民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何来安全、自由和人权?”公诉人辩驳。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以公司的名义实施,利益也归属于公司,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公诉人表示:首先,从被告人获取信息的行为来看,是由汉弗莱、虞英曾个人实施的,公司员工并不参与。其次,汉弗莱、虞英曾以个人账户和中慧公司的账户支付款项购买信息,也是个人行为。从本案中不能体现单位犯罪,因为仅是被告人个人与三名上家联系,所以可以确定是个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调查对社会有益?应减轻处罚?
汉弗莱、虞英曾及其辩护人辩称,主观上并不明知其行为违反中国法律,其调查行为是在帮助客户内部反腐败、反欺诈,其目的是合法、正当的,对社会是有益的。
“被告人的这种行为,与私设公堂有什么区别?”公诉人指出,被告人以反腐败、反欺诈为名,化身正义卫士,但从被告人开展调查的过程和手段来看,其从事的调查并不是其所称的尽职调查,而是在利益驱动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户籍资料、家庭信息、通信记录等,这完全是对公民人权的侵犯。
公诉人进一步指出,我国法律明确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市场调查、社会调查。汉弗莱、虞英曾二人超越商业咨询的经营范围,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从事非法调查,“难道能说违法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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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08-12 09:5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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